第一个关于敷设自动触发水雷公约
1907 年海牙会议中,各缔约国考虑到在目前情况下虽然不能禁止使用自动触发水雷,但至少有必要加以限制并调整其使用,以期减轻战争的祸害,尽管在存在战争的情况下也尽可能使和平航行仍能获得应有的安全;在将来有可能对问题制定规章以保证有关各方的利益获得应有的保障之前;决定为此目的缔结公约。公约的条款共有13 条。订于1907 年10 月18 日。阿根廷、比利时、巴西、古巴、法国、德国、英国、日本、美国等37 个缔约国在公约上签了字。后经过批准加入该公约的还有:中国、萨尔瓦多、芬兰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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